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基本建设立项、设计及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程立项、设计及报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及计划编制
第二条 立项
(一)项目建议书。由项目相关部门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经基建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设标准、资金筹措计划等。
(二)审批项目建议书。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通过后由基建处报送省发改委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处根据省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意见,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方案及地质条件、环境保护、建设工期安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结论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投资计划、进行初步设计的根本依据,要求技术论证严谨规范,投资估算科学合理。
(四)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处将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核。
(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通过后,由省发改委审批发文。
第三条 计划编制
(一)基建处根据省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中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划投资、建设周期、建设地点、使用功能等必须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一致。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划投资、建设地点、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不一致,建筑面积、计划投资超出批准计划的控制数时,需重新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后上报省发改委,并按新的批复更改投资计划。重新申报的程序与原程序一致。
第三章 设计
第四条 设计委托
基建处根据省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和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写设计委托书,并按有关规定委托设计。
第五条 初步设计
(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而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
(二)初步设计校内会审。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相关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三)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处负责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
(一)基建处根据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组织设计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由基建处报送到审核机构审查。
(三)校内施工图会审。按照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纸的修改后,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相关人员对功能使用、材料、设备等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工作。
第四章 报 建
第七条 项目可研报告立项阶段的报建
按照可研报告的编制要求,由基建处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委托编制环境评估报告并报政府环保部门审批出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第八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一书一证”。基建处组织相关资料,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
(二)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取得“一书一证”后,由基建处组织相关资料,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手续。取得国土规划部门批出的《关于送审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和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由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施工图。
(三)核准建筑施工图。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关于送审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和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建筑施工图核准,划定建筑红线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规划测量放线与验线。按要求办理建筑红线的实地定位,领取红线放线图(册);按规定进行红线验线,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规划测量放线,在确认建筑间距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持《红线放线验线册》和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有关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家及广州市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资金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立项、设计及报建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5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