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保持白云校区建设管理队伍的清正廉洁,杜绝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质,预防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处应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程,从组织上保证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的原则,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基建处处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经济责任书》。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地方和学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诱惑和侵袭。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学校的权益。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
㈠坚持“一岗双责”,执行基建双合同制度,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责任书”,并到纪委监察处盖章备案,预防各类腐败发生。
㈡在选择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时,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㈢不准任何人以个人名义向乙方或施工方指定或推荐建筑材料,不准向乙方指定或推荐分包、转包队伍。
㈣在选定队伍、材料采购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接受和索取回扣、中介费、礼品和礼金;不准参加乙方邀请的可能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
㈤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㈥不准找乙方或施工方报销餐费、车费、通讯费和其他任何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
㈦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执法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发现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主动协助配合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