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基本建设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实行基建处分管技术工作的处领导负责制。基建处分管技术工作的处领导对技术管理工作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技术管理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相关指标由学校基建处组织论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会议纪要或公文形式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基建处。
第四条 基建处依据会议纪要,会同后勤服务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核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埋藏物与工程项目是否矛盾。
第五条 基建处负责收集涉及工程项目概况及用户要求等相关内容的基础资料,收集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文件资料,办理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六条 基建处委托具备环评资格的机构编制相应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审核,基建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申报办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需要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的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价文件,报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审核,基建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后,办理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八条 基建处在认真分析论证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学校规划要求,起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委托书,报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审核,并经基建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委托书应向编制单位说明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基本设想、质量和深度要求,并明确完成时间。
第九条 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依据编制委托书的要求组织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后由基建处以学校行文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及 省发改委审批并申请立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技术管理
第十条 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负责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协调和技术管理。
(一)基建处依据立项批文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委托书,经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审核,报基建处专题会议审定后,作为方案设计招标的主要文件。
(二)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中的招标核准意见选择确定设计单位。如属直接委托设计的项目,须审核设计单位资格,报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审核,申请召开基建处专题会议审定。
(三)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工作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确定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中标通知书,基建处组织设计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文本,按合同审批流程报学校签定,并督促设计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阶段开始前,基建处要广泛收集使用单位的意见。初步设计的审查由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负责,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设计方案确定后使用单位必须在设计方案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原则上不得再提出更改。如确属必须更改的,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三条 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技术审查后,设计单位出具勘察设计技术需求,经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审查后,进行工程勘察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确定后,由基建处组织工程项目勘察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文本,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报学校签定,督促勘察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明确完成勘察设计的时间和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便于工作联系和管理;还应明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由基建处申办消防、卫生防疫、人防、环保等报建手续。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章 工程项目招标阶段的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协助招标阶段的技术管理工作,配合招投标管理中心和审计处等部门开展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审查,招标疑问的解答及招标控制价的分析等工作。
第五章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在项目开工前主持施工图纸会审,对图纸会审中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图纸会审由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组织,工程管理科科长、现场管理人员、预结算人员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图纸会审由施工单位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在各方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形成图纸会审纪要,经监理单位核对后提交现场管理人员,经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审核后报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审批,参加图纸会审的相关单位会签盖章,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与指导施工的依据。图纸会审中对工程造价产生增量变化的问题按照变更程序审批确认。
第十九条 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在项目开工前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组织,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主持,工程管理科科长、现场管理人员、预结算人员及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讨论确定。
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应严格执行,若有较大修改,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现场管理人员应要求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经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审核后报基建部门分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单独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后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提交现场管理人员,经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审核后报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按照变更审批程序,在工程管理科提交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签表”(见附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参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对工程施工是否达到设计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提出技术意见。特别是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设备试车及竣工验收阶段,对于施工质量和技术标准是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材料,设备、构配件是否满足设计标准进行严格控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组织,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主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形成技术处理意见指导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在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事故处理方案,并参加质量事故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基本建设技术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5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