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将基建工程建设过程划分为: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验收阶段。
第三条 项目立项阶段
(一)凡是学校基建工程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需要,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学校相关部门编制校园发展规划及五年计划;基建处会同财务处根据校园发展规划及五年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单项工程的立项,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相关决定,由基建部门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报省发改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立项。
(三)单项工程的立项必须附有项目投资估算。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与实际建设投资误差率不得超过±25%;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投资估算与实际建设投资误差率不得超过±20%;初步设计概算与实际建设投资误差率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四条 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工作分为: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项目建设准备工作和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一)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根据立项的可研报告批文及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基建处负责按国家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及投资计划进行控制。初步设计概算与实际建设投资误差率不得超过±10%。
(二)项目建设准备工作
根据立项批文及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准备工作,具体为:
1.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资金准备工作;
2.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项目报建工作;
3.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4.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5.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6.基建处负责合同谈判、图纸会审、材料设备选型配置及“三通一平”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根据确定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和合同价,基建处负责组织好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重点做好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作,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和工程变更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基建处要加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严格按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应控制在省发改委批准的计划投资范围的±10%以内。
第五条 项目验收阶段管理程序:
(一)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使用单位要做好项目使用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培训工作;
(二)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向基建处递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基建处负责组织市、区建设监管部门、承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将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移交资产处,完成工程项目结算的初步审核,并向审计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等资料;
(三)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资产处将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单位;
(四)审计处收到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尽快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工作,出具学校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五)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六)由财务处及项目使用单位,向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工作;资产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确权手续。
(七)由基建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做好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广师院〔2016〕530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