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基建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部署,认真开展廉政教育,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基建处的廉政建设在学校纪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三条 基建处处长为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处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处长对所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对科室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廉政建设制度,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五条 处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处领导班子在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各项规定,深入持久地开展廉政教育,要求干部和职工严格执行、落实、自觉遵守中央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
2.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根据基建处的工作性质,对分管科室的干部和职工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行为端正,工作扎实,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4.结合基建处的工作特点,要求干部和职工要经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以权谋私,不贪不占,不腐化堕落,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5.健全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6.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认真配合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
7.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监督,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研究解决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七条 基建处处长在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关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及学校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按照责任要求的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布置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
2.负责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组织制定基建处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4.组织责任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对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的建议。
5.调查并分析研究全处的廉政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加强对单位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7.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基建处副处长在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1.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处长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
2.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科室制订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任务,并检查任务的落实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3.对于职责范围内有关科室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给予具体的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组织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处长提出奖惩意见。
5.加强对分管科室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学期至少报告一次分管科室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6.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制度,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九条 基建处的廉政建设重点放在教育、制度、监督,着眼于提高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自觉性。
第十条 对各科室的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把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如发现处领导对不正之风处理不力,经正常组织程序反映无效,可越级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各科室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廉政建设情况,随时纠正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要不断完善基建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