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工程监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理单位接受学院委托,对所实施监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等负监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所实施的监理工程,与学院订立书面监理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和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监理工作,对学院负责。
第四条 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成立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素质好、能力强、负责任的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班子。
第五条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一致并经学院基建部门(基建处或总务处)认可。总监在现场每周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常驻现场。上述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监理单位需要调整和更换人员必须书面报学院基建部门同意。
第六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工作规范和监理合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报学院基建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熟悉图纸,参加学院基建部门组织的图纸会审,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对于施工单位整理的图纸会审纪要认真核对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协助学院基建部门审查和处理设计变更。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主持和组织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分析质量、投资、进度的完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理监理例会纪要经各方会签后实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标准,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认真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序、加工工艺及施工质量状况,做好工序、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相关的配套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图纸设计技术要求,认真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质量认定,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场。对需要进行复检的材料见证取样。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量签证工作。对于基础、土石方及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项目管理人员及预结算人员共同测量、复核。实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还须跟踪审计人员共同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工程量签证必须事实清楚、工程量准确。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检查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发现进度偏差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进度情况,按照施工合同,认真核定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支付申请。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院基建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参加的事故原因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方法;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学院基建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批准后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自觉接受地方建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日志,按期编制监理月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向学院基建部门提交规定数量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学院基建部门做好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师院〔2010〕216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部门(基建处或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