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的施工程序、工程内容、数量、质量、工期要求及标准做出的变更。
第三条 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减少工程变更。
第四条 基建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实地踏勘、监督审核、集体决定、依责办理和依法支付的原则,在保证工程的功能、质量、进度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第五条 单位基建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实施监督审核:
(一)初步审核。基建处对工程变更进行初审,作出意见。
(二)监督审核。基建处应及时将初审意见告知跟踪审计小组,跟踪审计小组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变更图纸实地勘察,审核工程变更预算,作出意见。
(三)集体决定。在完成初步审核、监督审核的基础上,基建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及机构应及时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认真讨论,作出结论。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内,由工程管理科及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签批;
(二)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由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签批;
(三)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由分管基建校领导签批;
(四)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须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校长签批;
(五)突破预算的工程变更,须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校长签批。
第七条 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用户单位都有可能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提出变更的单位必须注明变更原因、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以书面形式报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
第八条 现场管理人员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签表”(见附件),分项目进行编号,注明工程名称、变更提出人、预计增减费用、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根据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性质,将工程设计变更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完善施工图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二类 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修改、规范更改、实施条件变化或设计失误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三类 降低或提高建设标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设计单位提出的第一、二类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科及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签署意见,报基建处分管技术处领导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工程管理科及时将资料转预结算人员,预结算人员根据设计变更调整工程造价。
第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用户单位提出的第一、二类设计变更,经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和分管技术处领导批准后,由工程管理科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工程管理科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报基建处分管工程处领导和分管技术处领导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工程管理科及时将资料转预结算人员,预结算人员根据设计变更调整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第三类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科送预结算人员审核造价,由预结算人员申请专题会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意见。项目批准后由工程管理科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为技术、条件、环境等原因需要设计变更的,属于第二类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现场管理人员,由工程管理科按第二类设计变更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因现场管理需要扩大施工范围或增加施工工程量时,由工程管理科按第二类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如发生因工程设计变更而突破预算的情况,预结算人员应及时向基建处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预结算人员及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工程变更会签表返回工程管理科。工程管理科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5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签表
工 程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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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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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提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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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由(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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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建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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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或修缮科)及基建处 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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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结算人员及基建 处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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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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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分管技术 处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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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主要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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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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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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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工程变更系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设计修改、补充等内容。
2.工程变更除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程序及方法办理外,凡涉及费用增减达到2 万元及以上标准,必须填报此会签表。
3.此会签表及工程变更附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填报、收集及保管,项目完工后装订成册并存档。